紅網株洲8月25日訊(通訊員 陳小玲)8月25日,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盜竊一案,法院審理後以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決定ssd固態硬碟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70000元。
  被告人劉某曾因犯盜竊罪,2013年5月2日由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但鄧某卻不思悔改,於2014年4月至5月期間,又竄至株洲縣南陽橋鄉鐵西村等地,通過翻牆揭瓦、溜門撬窗的方式先後進入被害竹北房屋人胡某等6戶村民的屋內,盜竊現金9000元、金項鏈等金器。
  2014年5月11日,劉某再次在被害人胡某家作案時竹北買房被當地村民抓獲並扭送至公安機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住商不動產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因其是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盜竊新罪,故撤銷原判緩刑,作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70000元的判決。
  檢察官提示:緩刑是考慮被告人有可能改正錯誤而給予的一定時間內不執行收監的刑罰決定,但在緩刑期間如有違法行為,將面臨撤銷緩刑,被執行實刑的後果;緩刑期間如犯新罪,那麼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將面臨撤銷緩刑,被合併執行外接式硬碟刑罰的嚴重後果。  (原標題:緩刑期間入室盜竊6戶村民 獲刑4年罰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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